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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旅游发展激励政策 
        第十条,奖励旅行社政策。每年对省内国际旅行社组织来“两山一湖”地区的境外旅游者旅游结汇指标进行考核,对前三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组织入境旅游包机直飞“两山一湖”地区的省内国际旅行社,包机每架次引入境外游客200人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100人以上至200人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省旅游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国内旅行社引入国内游客奖励办法由黄山、池州、宣城市政府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奖励其他旅游企业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部分影响面宽、投资额大,已建成运营的旅游项目和旅游纳税大户,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由所属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省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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