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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抓:两山一湖’,促全省旅游,带安徽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两山一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只适用于在“两山一湖”地区(黄山、池州和宣城三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以及水、路、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 
        一、旅游开发建设政策 
        第一条,开放政策。“两山一湖”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的森林、山岳、岩洞、水面、瀑布、温泉等自然景观和古建筑、纪念馆、博物馆等人文景观全面开放,鼓励省内省外、境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在不违背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建设、保护规划的前提下,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对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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