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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两山一湖”其他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同意,1亿元以下项目,报所属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核准同意。上述项目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环评等手续,开工建设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土地政策。已列入省"861"行动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的重大旅游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的,省里在下达有关市用地计划时给予倾斜,有关市在计划指标内给予忧先安排。凡在“两山一倔”区域内兴办开发性旅游企业,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不同项目,依法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两山一湖”地区建设项目审批,符合法定报批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税费政策。1、新开工的旅游项目,可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拆迁管理费等,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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