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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执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到白书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其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运营。对逾期不整改或经连续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r均消该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擅自开设特殊旅游项目风责令其暂停运膏,补办项目审批手续,并处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验收擅自运营特殊旅游项目,如早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技术性能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通过仍继续运营的,责令其暂停运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设立安全警示牌告知注意事项的,责令其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逾期不整改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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