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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配备受过急救医疗培训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医务室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 

      (五)参加本市旅游事故紧急救援网络,并为游客投保; 

      (六)建立健全特殊旅游项目游乐设备的购进、安装、验收、运行、维修、年审等情况的档案材料; 

      (七)其它依法应当遵守的安全事项。 

      第七条 开设特殊旅游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计划、建设、规划、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特殊旅游项目的安全可行性报告书; 

      (三)游乐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等书面材料(进口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制定操作、维修、保养、检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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