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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对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三)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批,并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组织实施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ll; (五)受理旅游者对旅游安全管理的投诉,并妥善处理; (六)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六条 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岗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定期对游乐设备、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特殊旅游项目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旅游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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