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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除特殊情况外,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安全评估意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特殊旅游项目进行审查;对通过安全评估的项目给予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分别送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特殊旅游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丰收的具体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已经过验收的游乐设备,不得擅自加大荷载、改变动力结构等变动原设计的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的,应在古项目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旅游项目实行年度安全审核。 年审时,特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提供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当时游乐设备运行状况的检验报告;未通过年度安全审核的,应暂停运营,并在限期内整改,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十三条 特殊旅游项目运营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安全警示牌,向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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