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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狞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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