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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旅游项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包括: (一)过山车、摩天轮、热气球、吊伞塔、电动秋千、海盗船、电动旋转椅、高空列车、高速赛车、索道缆车、高空滑梯、狞猎、潜水、攀岩、高空弹跳。 (二)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特殊旅游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特殊旅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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