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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处罚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 行政处罚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重新指定执法人员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京旅发 (1996)2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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