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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其它书面方式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七日前下发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七条 听证由听证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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