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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案调查人员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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