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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并出示有关证据; (三)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 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五)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有遗漏,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将申请记录在案。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行政案件听证报告,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经听证程序,依据以下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一) 行政处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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