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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用支票时须有用途及限额,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支票开出后领用人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要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原因。 (4)单次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下的,至少由两人提取;超过五万元的,至少由三人提取。 四、机关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医疗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须由有关领导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关人员工资等经费支出按人事处核定的各项标准执行。 (二)机关公务员、职工药费、子女药费报销及医务室购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公务员、职工患病应在指定医院就诊,在非指定医院就诊须有急诊证明,报销单据附医生处方,经医务室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遇有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机关公务员、职工及退休人员领用支票,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帐时由财务处长签字认可。超过3000元的要报主管局长审批。 (2)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子女药费凭医院药费收据或配偶单位医药费分割单,我局报销一半,报销时经医务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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