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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饭店管理公司须定期向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送营业统计资料; (三)饭店管理公司如遇自动停业、歇业以及变更法人、营业场所、上级主管部门等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向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饭店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后的两年内未接管任何饭店,主管旅游局有权立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饭店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五)主管旅游局对饭店管理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 有违背上述暂行办法的饭店管理公司,国家旅游局有权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饭店管理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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