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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与资信担保;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的学历; (四)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饭店管理公司应有成文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所管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应达到国家颁布的相应星级饭店的标准; (六)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须具备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 第五条 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饭店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饭店管理公司章程; 饭店管理公司章程应具备以下条款: 1、饭店管理公司的全称、注册地点; 2、饭店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 3、饭店管理公司的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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