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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 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 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 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复核或在创优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城市,将提出通报并 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标志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区、州、盟、县等行政区划的创优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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