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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意见后,正式命名为“中国优秀 旅游城市”,颁发证书和标志物。

      第二十八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命名,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不 得擅自制做使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标志物及其平面图形的宣传品。

      第八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的城市应保证创优工作的连续性,并根据验收 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复核工作。省级旅游局对所辖已命名的 城市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每两年可组织一次。复核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以适当方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未通过复核或在创优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城市,将提出通报并 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标志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区、州、盟、县等行政区划的创优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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