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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参创城市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相互促进。

      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三条
      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 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 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

      第五章 初审

      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 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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