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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三条 参创城市在实施创建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四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城市的创优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 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五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后,参创城市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受理直辖市的初审申请。省级旅游局受理所辖副省级、地级市及县级 市经上级旅游局转报的初审申请。 第五章 初审 第十七条 参创城市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市创优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该市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市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城市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城市进行 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初审组应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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