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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以下简称创优)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优委),负责指导全 国创优工作的开展。创优委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并可吸收相关部门参 加。创优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省(区)、地级市应设立相应机构,并负责本 辖区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标志物。标志物主体由长城烽火台、地球和中国 旅游业标志三部分组成。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鼓励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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