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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城市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申报城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三)市创优工作方案; (四)市创优机构设置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优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城市的实际情况,对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报送参创城市名单。所报城市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后,列入 全国参创城市名录。 第三章 创建 第十条 参创城市应按照《标准》,向本市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 为保证创建工作不走过场,自列入全国参创城市名录后,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参创城市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优机 构通报。 第十二条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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