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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局应对初审组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 格的城市,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在审核直辖市的初审申请材料后,可以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初审工作 ,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申请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旅游局初审报告; (二)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城市的自检工作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城市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参创城市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提交验收报告和打分表。 第七章 批准和命名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对验收合格的城市,经商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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