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 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
  • 欧洲 各个国家的海关规定
  •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 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页码:[1] [2] [3] [4] [5] [6] 第6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