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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本着适应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旅游局决定。 二、职责范围 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全国质监所的工作;②受理并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中央各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④直接处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投诉案件;⑤协同有关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⑥协同有关司组织实施全国旅游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的职责范围是:①指导本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②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③受理并处理本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④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职责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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