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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 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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