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
  •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施行《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

    页码:[1] [2] [3] [4] [5] [6] 第5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