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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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