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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第四章 投保和索赔 第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五条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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