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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关,依照中国有关法规,对旅游常驻机构进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直接管理由中央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管理由该地区一类旅行社推荐并获准登记的旅游常驻机构;
        二、对旅游常驻机构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查访,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照旅游常驻机构的年度报告进行年检;
        四、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旅游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其依法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私自设立的旅游常驻机构或其他非法机构,勒令其立即关闭并视情况予以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者,将取缔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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