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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旅游常驻机构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派驻人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二、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聘用国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聘用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聘用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作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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