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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并且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项目;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经营中国旅游业务两年以上,年送客量不少于2000人。 第四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时,必须提供以下*和材料及其中文译本: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四、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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