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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旅游区(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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