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 《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
  • 出入境须知和具体事宜
  •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二)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的;
      (四)导游活动中不讲解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定点导游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七)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八)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九)私自转借定点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页码:[1] [2] [3] [4] [5] [6] 第2页、共6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