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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服务的; (四)导游活动中不讲解的; (五)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六)未经定点导游管理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七)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 (八)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九)私自转借定点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十)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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