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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四)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五)导游活动中,讲解质量差的。 第十九 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其定点导游证,出具保留定点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所在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该导游人员的登记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扣分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旅游区(点)导游人员 必须参加年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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