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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四条 江西省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重新计算年度分值。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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