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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定点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以及年审培训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10分或者连续两年年审培训未达标的,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10分或者年度培训未达到规定时间的,暂缓通过年审,经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次被扣6分的,全行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培训。年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年审培训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培训内容由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当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队伍现状确定。 年审培训费和培训资料费的收取标准,依照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旅游区(点)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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