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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及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

    (二)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三)按照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拒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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