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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传染病监测 第九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第九十八条 传染病监测内容是: (一)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 (二)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传染源调查; (四)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 (五)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六)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 (七)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 (八)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 (九)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第一百条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 第一百零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饭店内居住的入境、出境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区别情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检疫医师可以根据流行病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 卫生检疫机关、医疗卫生单位遇到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请求医学检查时,应当视同急诊给予医学检查;如果发现其患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监测传染病,应当立即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并且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签发就诊方便卡的卫生检疫机关。 页码:[1] [2] [3] [4] [5] [6] 第3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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