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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内设立传染病监测点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侯船、侯车、侯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二)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三)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

    (一)交通工具上的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二)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

    (三)交通工具上的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者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

    (四)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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