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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 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 自学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四) 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 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进作出答复; (二) 自旅游者合法权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 向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旅游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上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做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旅游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和年检制度。各级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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