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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  
    条 第八条 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九条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协调,加强可行性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为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除国家投资外,鼓励单位、个人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有计划地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发展全省旅游业的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凡列入省重点建设的旅游景(区)点规划,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旅游业发展规划,
      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包括旅游经营单位)在景区(点)内兴建旅游项目均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并按照批准规划的范围在景区(点)周围设置界线志。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护旅游设施完好,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提高综合服务质量。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主要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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