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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 发民旅游业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县(市)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公安、建设、环保、交通、文化、宗教、物价、卫生、商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旅游资源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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