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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景点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方式造成高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捕猎和章违法采集、销售国家以及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酌,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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