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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山凤景名胜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收取的资源保护费应当主要用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防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忻州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境内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五台山凤景名胜、区内植树种草工作,提高景区植被覆盖率。 第八条 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对景点环境有损害的一切生产、开发、建设活动;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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