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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五台山凤景名胜区旅游设施集中的区域,应推行联片供热、电热等供暖方式。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营业炉灶必须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直接按燃用原煤。 第十五条 五台出风景皂胜区内符景点停车场,由风景区人民政府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设置。配有专用游览车和非机动游览车的景区,禁止其它机动车入内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各景点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及其他杂物。 第十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划设置固体废物堆集点,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景点随意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和丢奔塑料袋、易拉罐、纸屑等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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