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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7年1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五台山凤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是指五台县和繁峙县境内的东台景区、西台景区、南台景区、北台景区、中台景区、清凉景区、台怀景区、怀南景区、秘魔景区、九龙岗景区、草伺自然保护区等经国家批准划定的共376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五台山凤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五台山凤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应坚持全面规划、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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