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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单位或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出国签署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内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学生学校出具意见; 3、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4、人、档分离人员,须由现在工作单位和档案所在单位同时签署意见和盖章;停薪留职人员须提交停薪留职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的须由中心盖章;[Page] 5、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由派出所出具意见的,意见应填写在单位意见栏。 (三)、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居民的出国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港澳定居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下发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并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6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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