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 ||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 ||||||||||
|
||||||||||
|
8、会见台湾亲属或会见居住国外亲属的,需提交亲属能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六、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的相应证明: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证明; (四)、接收和处理财产,需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的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直接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为防止滞留途中进入不了台湾,申请时须提交入台许可证明。 七、有关规定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