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华夏名胜   世界景点   旅行游记   风土人情   旅游常识
首页 >>旅游常识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 法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旅游投诉小常识
  • 旅游保险赔偿范围及金额
  •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法则  
    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 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一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三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 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 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第9页、共9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快乐旅行网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