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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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