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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定座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六)票价和付款方式;
      (七)票号;
      (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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