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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 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九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四十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 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 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第四十一条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飞机载量允许的情况下,应与 旅客同机运送。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为了运输安全,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承运人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 第四十四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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