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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三十条 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要求退票,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票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团体旅客中部分成员因病要求变更或退票、分别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乘机


      第三十三条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其本人有效身份*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承运人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承运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值机手续。   第三十五条 无*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旅客误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改乘航班、退票手续。
      (二)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承运人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
      (三)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承运人可以收取适当的误机费。
    旅客漏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旅客错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 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
      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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